- 縣政府文件
-
索引號000014348/2020-01848
-
發(fā)布機構綠春縣政府辦
-
文號綠政辦發(fā)〔2017〕144號
-
發(fā)布日期2018-01-02
-
時效性有效
綠春縣政辦關于印發(fā)綠春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綠春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解決小型水利工程產權不清、管護主體缺失、管護責任難以有效落實等問題,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發(fā)揮,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根據《云南省水利廳 云南省財政廳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云水工管﹝2014﹞13號)、《紅河州水利局 紅河州財政局印發(fā)關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紅水建管﹝2016﹞50號)及《中共綠春縣委關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實施意見》(綠發(fā)〔2015〕2號)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綠春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州水利工作方針,明晰工程產權,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對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給予補助,探索符合綠春縣實際的社會化和專業(yè)化的多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確保水利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充分發(fā)揮。
(二)基本原則
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盤活存量資產,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政府主導。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級各方面積極性,部門聯(lián)動,合力推進改革。
突出重點。重點解決落實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因地制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推進改革,不搞“一刀切”。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yè)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明晰產權,注重發(fā)揮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務且工程效益發(fā)揮正常的,原則上不作調整。
(三)改革目標
到2020年,基本扭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適應綠春縣縣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社會發(fā)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和良性運行機制。
——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
——建立社會化、專業(yè)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護規(guī)范的工程運行機制;
——建立穩(wěn)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建立獎懲分明、管理科學的工程監(jiān)督考核機制。
二、改革范圍
改革范圍為縣級及以下水利系統(tǒng)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包括:
——小型水庫,即總庫容100萬立方米~10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㈠型水庫和總庫容10萬立方米~10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㈡型水庫;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包括流域面積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興建的防洪標準小于50年一遇的3級以下堤防,防洪標準小于20年一遇的沿堤涵閘;
——小型水閘,即最大過閘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小㈠型水閘和最大過閘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㈡型水閘;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包括控制灌溉面積1萬畝、除澇面積3萬畝以下的農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區(qū)末級渠系及量測水設施等配套建筑物,滴灌、噴灌、微灌設施及其輸水管道和首部,塘壩、堰閘、機井、水池(窖、柜)及裝機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規(guī)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規(guī)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淤地壩,包括庫容50萬立方米~500萬立方米(不含)的大型淤地壩、庫容10萬立方米~50萬立方米(不含)的中型淤地壩和庫容1萬立方米~10萬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淤地壩;
——小型水電站,包括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下的水電站;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已依照《綠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綠春縣農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綠政發(fā)〔2011〕30號)要求,在2012年前率先完成改革的農村小型水利工程,不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符合改革范圍標準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本方案相關要求,在工程建設的同時就要明晰工程產權,建立管理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改革結果作為竣工驗收的必要條件。
三、主要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社會資本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愿確定產權歸屬;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用水合作組織所有。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系。相關部門及時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向明晰產權的工程產權所有者頒發(fā)產權證書,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范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并附劃界圖紙,設立界樁標志。
(二)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
工程產權所有者是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安全運行和效益的持續(xù)發(fā)揮。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
縣級水利部門和基礎水利服務機構要加強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與運行維護的監(jiān)管和技術指導,督促工程產權所有者、安全責任人切實履行管理責任,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三)落實工程管護經費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wěn)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國家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管護經費,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賃等收益要優(yōu)先保證工程管護經費,財政要對其公益性部分給予適當補助。要積極研究制定政策,鼓勵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群眾、企業(y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縣級財政應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規(guī)費收入,以及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yǎng)護經費。財政補助經費獎補機制,按照“獎優(yōu)罰劣”的原則,根據管護實效進行補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根據實際靈活轉換工程運行管理模式。在“滿足原有的設計功能,安全運行、防汛調度,保護水質、保持生態(tài)安全,保證人畜飲水及農業(yè)灌溉的前提下,可以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機構對轄區(qū)內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維修、養(yǎng)護、經營等進行統(tǒng)一管理;也可以結合工程實際分別成立水庫、水閘、電站、堤防等管理機構。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群眾支持”的原則,著力構建充滿活力、富有效率的工程管理體制機制。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有效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辦法,積極推行管養(yǎng)分離和工程管理市場化,對管理經費有保障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逐步推行“政府承擔、公開競標、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政府購買工程管理服務模式,對管理經費有保障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逐步推行“產權所有者承擔、公開競標、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產權所有者購買工程管理服務模式,逐步實現由“養(yǎng)人”向“養(yǎng)事”轉變,提高管理水平,降低運行成本。鼓勵結合實際探索以下模式進行管理。
1.承包。通過公開競價依法簽訂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產權所有者將工程經營權轉讓給承包者進行經營和管理,按期繳納承包費,確保工程生態(tài)效益、社會效益的發(fā)揮。
2.租賃。通過公開競價依法簽訂租賃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自主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和管理工程,按期繳納租金。承租期內不得擅自轉租,如轉租須經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3.股份合作。通過資產評估,將工程資產劃分為若干股,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按照章程或協(xié)議參與經營和管理。按照經營收益,實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工程維修養(yǎng)護。
4.使用權拍賣。在產權所屬關系不變的前提下,工程產權所有者將工程全部或部分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按國家拍賣的有關規(guī)定程序,公開競價出售,由多個參與者公平競爭,由購買者自主經營和管理。
5.用水合作組織管理。對村內聯(lián)戶、村集體興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圍組建用水合作組織行使經營和管理權,按用水合作組織章程民主協(xié)商開展投勞投資管護工程、供水調度及水費計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將工程委托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yè)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管理。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tài)保護的前提下進行上述6種方式,實施運行管理小型水利工程,搞活經營權,并服從防汛指揮調度、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合同,明確工程管理主體和責任、管理范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和違約責任等。
(五)積極推行維修養(yǎng)護市場化
維修養(yǎng)護經費有保障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逐步構建“政府承擔、公開競標、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維修養(yǎng)護模式;對維修養(yǎng)護經費有保障的其他小型水利工程,逐步推行“產權所有者承擔、公開競標、合同管理、評估兌現”的產權所有者購買服務維修養(yǎng)護模式,積極推行維修養(yǎng)護市場化,逐步通過招標方式擇優(yōu)確定維修養(yǎng)護單位。縣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努力創(chuàng)造條件,培育維修養(yǎng)護市場主體,規(guī)范維修養(yǎng)護市場環(huán)境。
(六)加強監(jiān)督管理
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府對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服從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大局、水利發(fā)展規(guī)劃和防汛抗旱指揮調度要求及非常情況下的水資源調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管,嚴格履行所簽訂的合同,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yǎng)護,不得擅自改變工程功能,對拒不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違背“工程經營前提條件”,或不能嚴格履行合同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工程產權所有者終止合同、收回使用權或經營管理權。如因實際情況需要改變工程功能的,須按管理權限逐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及備案后方可實施。
已進行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但工程安全運行維護管理責任尚未明確完善的,須按照本方案要求,認真整改完善,補充完善合同,嚴格細化責權條款,保障工程安全運行和充分發(fā)揮效益。
四、健全配套政策
(一)嚴格保護管護主體權益
國家依法保護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拍賣、用水合作組織管理等形式經營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和收益權。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權。投資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產權和經營管理權,并可繼承和轉讓。改革后,在保障工程設計功能并遵守水資源合理開發(fā)保護規(guī)定的前提下進行多種經營。對村民小組、用水合作組織、企業(yè)、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修建公益性工程的,各地、各有關部門可采取“民辦公助”“一事一議財政獎補”“以獎代補”等形式給予適當補助或獎勵。
(二)嚴格執(zhí)行水價政策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價格,要嚴格按《紅河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農業(yè)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紅政辦發(fā)〔2016〕123號)及《綠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執(zhí)行綠春縣水價綜合改革和階梯水價方案的批復》(綠政復〔2017〕90號)的有關規(guī)定,在當地政府的指導監(jiān)督下,用水戶應遵守批準的水價方案和水費計收管理辦法。 (三)嚴格回收資金管理
國有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回收的資金,要納入縣級財政管理,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管理辦法,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轄區(qū)內所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維修和養(yǎng)護,做到財務公開、公正透明、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五、改革的方法步驟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改革中既要維護廣大群眾的利益,又要保證國有、集體資產不流失,同時也要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各相關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要通力合作,按照改革方案步驟積極穩(wěn)妥推進。
(一)時間階段要求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采取從易到難、逐步推開、規(guī)范運作、全面實施的方法,總體上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開展調查摸底和復核階段,在2017年底前完成對轄區(qū)內小型水利工程調查摸底和復核工作,明確改革任務。
第二階段為全面推進改革階段,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任務。
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在2021年6月底前,對改革工作進行評估驗收、全面總結。
(二)工作方法步驟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任務重、困難多、涉及面廣,要結合實際開展改革工作。在改革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基本步驟:
1. 加強培訓,廣泛宣傳。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面廣量大、任務繁重。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切實加大改革的培訓、宣傳工作力度。水利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改革后的工程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業(yè)務培訓。各鄉(xiāng)鎮(zhèn)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墻報、制作宣傳單、粘貼標語等新聞媒體,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改革的重大意義、政策法規(guī)、措施方案,及時總結典型、推廣經驗,統(tǒng)一廣大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改革,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確保改革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 調查摸底,制定方案。要對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全面調查、摸底,分類統(tǒng)計、造冊和匯總,全面摸清現有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的基本情況,本著“權責一致、政府主導、部門聯(lián)動、重點突出、效益優(yōu)先”的原則,制定地方小型水利工程清產核資工作方案,進行資產評估和產權界定,并登記造冊、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jiān)督。要認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確改革形式等,在廣泛征求受益區(qū)群眾和各級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組織擬定改革草案,再由水利、財政部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審核修訂,并在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后形成改革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將審批后的改革方案報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 精心組織,規(guī)范實施。各鄉(xiāng)鎮(zhèn)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圍內公示后,在縣級有關部門監(jiān)督下公正進行,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公平實施。鄉(xiāng)鎮(zhèn)、村集體所有的工程,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村委會組織實施;國有水利工程由縣級水利、財政部門主持改革。通過改革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后,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依法簽訂合同,規(guī)定工程的性質、用途、管理人員、管理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和責任追究、使用或經營期限、工程維護標準和管護制度、防汛抗旱調度和工程安全運行責任等內容。因地制宜選擇專業(yè)化、用水合作組織、村民自治、委托、承包租賃、有償出讓等多種管理形式,落實管理使用權,簽訂管理合同。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經營管理期限,可根據工程特點和當地情況具體確定,原則上為2年至10年,超期須續(xù)簽。期滿后,原使用或經營管理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續(xù)簽權。實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廣泛征求工程現有受益農戶的意見,按照股份制企業(yè)經營管理的規(guī)定,進一步細化明確股東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并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 發(fā)證建檔,統(tǒng)計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時登記發(fā)放小型水利工程產權證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產權證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廳、財政廳的要求統(tǒng)一監(jiān)制,由縣級水利、財政部門代表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fā)工程產權證,并及時匯總整理建檔。頒發(fā)所有權證或使用權證公示確權登記工作結束后,在數據準確的基礎上,經審核,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善后,由水務局代政府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頒發(fā)所有權證、使用權證。工程產權、使用權發(fā)生轉移時,要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同時,各鄉(xiāng)鎮(zhèn)要及時總結改革工作的經驗、做法及解決問題的有效措施。按照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完善、核實檔案資料,將所有深化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登記表,相關改革資料整理歸檔。準確統(tǒng)計相關進展信息,逐級整理匯總到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并上報州和省水利、財政部門備案。
六、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牽涉面廣的系統(tǒng)工程。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聯(lián)席會議制度,由縣發(fā)展改革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農科局、林業(yè)局、水務局、金融辦、扶貧辦、煙草專賣局等部門參加,水務局負責日常工作。各部門要各負其責,各盡其力,強化服務,密切配合,從資金、人事、土地、農業(yè)、林業(yè)、稅收、工商、物價、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優(yōu)惠政策,加快“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發(fā)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積極搭建招商引資平臺,拓寬融資渠道,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確保各項改革工作順利推進。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和工作班子,精心組織實施,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改革實施細則,具體指導改革工作,務求取得實效,并要深入開展調研,及時了解和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總結經驗、加強交流、典型帶動,全面、穩(wěn)步、深入推動改革。縣級財政要安排必要的改革工作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改革政策宣傳培訓、工程調查統(tǒng)計、清產核資登記造冊、改革方案調研制定、改革協(xié)議合同和工程產權證及經營管理許可證印制、改革驗收考核等工作開支,確保改革任務如期完成。
(二)加強考核,嚴格獎懲
建立改革成效考核獎勵機制,確保改革穩(wěn)步推進,圓滿完成,財政、發(fā)改、水利等部門要在加大對小型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的同時,對改革工作較好的地區(qū)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支持,對改革推進不力的地區(qū),要調減項目資金,并予以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