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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20240913-16251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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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綠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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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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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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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二、主管部門:
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三、實施機關:
綠春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2.《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 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fā)〔2020〕16 號)
五、子項:
1.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設區(qū)的市級權限)
【00011712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000117125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17125002】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設區(qū)的市級權限)【00011712500201】
4.設定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5.實施依據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2)《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 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fā)〔2020〕16 號)
6.監(jiān)管依據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2)《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七條
7.實施機關: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8.審批層級:州級
9.行使層級:州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州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拆除、改動方案符合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行政機關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減時限
6.具體改革舉措
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yōu)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將承諾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方式,加強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對施工可能影響設施穩(wěn)定運行的進行重點檢查。
(2)強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主體責任,加強設施日常巡查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工程方案實施,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穩(wěn)定運行。
(3)運用互聯(lián)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當地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實現動態(tài)監(jiān)管。
(4)拓寬公眾參與監(jiān)督的渠道和方式,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lián)網、舉報電話等方式參與監(jiān)督。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拆除、改動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申請表
項目建設依據
拆除、改動方案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申請
受理
審查
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
決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承諾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批文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當次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施工范圍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十五、備注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縣級權限)
【00011712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000117125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縣級權限)【000117125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縣級權限)【00011712500301】
4.設定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5.實施依據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2)《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482 項涉及省級行政權力事項的決定》(云政發(fā)〔2020〕16 號)
6.監(jiān)管依據
(1)《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
(2)《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五十七條
7.實施機關: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15.要素統(tǒng)一情況:全部要素全國統(tǒng)一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拆除、改動方案符合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有關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企業(yè)法人,事業(yè)單位法人,行政機關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說
3.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名稱: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減時限
6.具體改革舉措
精簡許可條件和審批材料,優(yōu)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限,將承諾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方式,加強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對施工可能影響設施穩(wěn)定運行的進行重點檢查。
(2)強化設施運行維護單位主體責任,加強設施日常巡查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工程方案實施,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穩(wěn)定運行。
(3)運用互聯(lián)網和大數據技術,依托當地政務服務網上平臺,實現動態(tài)監(jiān)管。
(4)拓寬公眾參與監(jiān)督的渠道和方式,發(fā)揮社會監(jiān)督作用,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通過互聯(lián)網、舉報電話等方式參與監(jiān)督。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拆除、改動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申請表
項目建設依據 拆除、改動方案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
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申請 受理 審查 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 決定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許可,應當如實向行政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轉讓技術作為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直接或者間接地要求轉讓技術。
第三十二條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guī)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fā)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的下列行政許可證件:
(一)許可證、執(zhí)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
(二)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
(三)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行政機關實施檢驗、檢測、檢疫的,可以在檢驗、檢測、檢疫合格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上加貼標簽或者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3.是否需要現場勘驗:部分情況下開展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否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否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部分情況下開展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否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否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4.承諾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批文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當次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
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
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
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施工范圍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
《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四十三條第四款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zhèn)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zhèn)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十一、行政許可數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量限制:無
2.公布數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
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
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
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
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縣級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
十五、備注
附件【實施規(guī)范清單.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