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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20240913-162526-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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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綠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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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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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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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guī)范(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二、主管部門:
州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局
三、實施機關:
綠春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綠春縣文化旅游局。
四、設定和實施依據(j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
五、子項:
1、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審批【00011713400301】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及編碼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00011713400Y】
2.行政許可事項子項名稱及編碼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000117134003】
3.行政許可事項業(yè)務辦理項名稱及編碼
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00011713400301】
4.設定依據(j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5.實施依據(j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6.監(jiān)管依據(jù)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
(3)《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名街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
7.實施機關:綠春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綠春縣文化旅游局。
8.審批層級:縣級
9.行使層級:縣級
10.是否由審批機關受理:是
11.受理層級:縣級
12.是否存在初審環(huán)節(jié):否
13.初審層級:無
14.對應政務服務事項國家級基本目錄名稱:無對應政務服務事項
二、行政許可事項類型
條件型
三、行政許可條件
1.準予行政許可的條件
(1)符合經(jīng)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等保護規(guī)劃。
(2)對歷史文化街區(qū)、歷史建筑的真實性、完整性不造成損害。
(3)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的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不構成破壞性影響。
(4)對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不造成損害。
(5)依法具有對擬拆除不動產(chǎn)的處置權。
(6)符合《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云南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名街保護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城鄉(xiāng)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云南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等關于在城鄉(xiāng)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guī)、政策要求。
2.規(guī)定行政許可條件的依據(jù)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jīng)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 在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guī)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chǎn)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tǒng)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
四、行政許可服務對象類型與改革舉措
1.服務對象類型:自然人,企業(yè)法人
2.是否為涉企許可事項:是
3.涉企經(jīng)營許可事項名稱: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
4.許可證件名稱:無
5.改革方式:減時限
6.具體改革舉措
(1)實行電子化申報和審批。(2)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員身份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社保證明、資質資格證書等材料。(3)將承諾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5個工作日。
7.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措施
(1)通過開展城鄉(xiāng)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專項評估和監(jiān)督檢查,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事項監(jiān)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2)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活動進行監(jiān)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3)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事項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通過信息公示、抽查、評估等方式,綜合運用提醒、約談、告誡、通報等手段,依法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并公開結果。(4)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活動信用監(jiān)管,依法依規(guī)對失信主體開展失信懲戒。
五、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名稱
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申報書,內容包括:申請人身份證明(申請方是所有權人的,提供身份證;申請方是建設單位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及所有權人授權委托書;申請方是非所有權人的,提供所有權人授權委托書),所有權證明文件;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要性說明。
拆除工程或擬建工程的保護和設計方案及影響評估報告。
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關決定。
近一個月內擬拆除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正面、側面、后面照片各一張。
2.規(guī)定申請材料的依據(j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jīng)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六、中介服務
1.有無法定中介服務事項:無
2.中介服務事項名稱:無
3.設定中介服務事項的依據(jù):無
4.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無
5.中介服務事項的收費性質:無
七、審批程序
1.辦理行政許可的程序環(huán)節(jié)
(1)申請
(2)受理
(3)審核
(4)現(xiàn)場勘驗、開展技術服務(部分情況下開展)、鑒定(部分情況下開展)、專家評審、組織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5)公示
(6)發(fā)放許可。
2.規(guī)定行政許可程序的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章 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
(2)《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jīng)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 審批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的建設活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
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公示期間提出,審批機關應當在公示期滿后及時舉行聽證。
3.是否需要現(xiàn)場勘驗:是
4.是否需要組織聽證:部分情況下開展
5.是否需要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否
6.是否需要檢驗、檢測、檢疫:否
7.是否需要鑒定:部分情況下開展
8.是否需要專家評審:是
9.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是
10.是否實行告知承諾辦理:否
11.審批機關是否委托服務機構開展技術性服務:部分情況下開展
八、受理和審批時限
1.承諾受理時限:5個工作日
2.法定審批時限:20個工作日
3.規(guī)定法定審批時限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tǒng)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
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tǒng)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 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jīng)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行政許可采取統(tǒng)一辦理或者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jīng)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4.承諾審批時限:5個工作日
九、收費
1.辦理行政許可是否收費:否
2.收費項目的名稱、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十、行政許可證件
1.審批結果類型:批文
2.審批結果名稱: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許可決定書
3.審批結果的有效期限:當次
4.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期限的依據(j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核發(f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歷史文化街區(qū)、名鎮(zhèn)、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jīng)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
5.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否
6.辦理審批結果變更手續(xù)的要求:無
7.是否需要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否
8.辦理審批結果延續(xù)手續(xù)的要求:無
9.審批結果的有效地域范圍:全國
10.規(guī)定審批結果有效地域范圍的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一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設定的行政許可,其適用范圍沒有地域限制的,申請人取得的行政許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十一、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
1.有無行政許可數(shù)量限制:無
2.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方式:無
3.公布數(shù)量限制的周期:無
4.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的方式:無
5.規(guī)定在數(shù)量限制條件下實施行政許可方式的依據(jù):無
十二、行政許可后年檢
1.有無年檢要求:無
2.設定年檢要求的依據(jù):無
3.年檢周期:無
4.年檢是否要求報送材料:無
5.年檢報送材料名稱:無
6.年檢是否收費:無
7.年檢收費項目的名稱、年檢收費項目的標準、設定年檢收費項目的依據(jù)、規(guī)定年檢項目收費標準的依據(jù):無
8.通過年檢的證明或者標志:無
十三、行政許可后年報
1.有無年報要求:無
2.年報報送材料名稱:無
3.設定年報要求的依據(jù):無
4.年報周期:無
十四、監(jiān)管主體
綠春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綠春縣文化旅游局。
十五、備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