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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000014348/2024-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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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綠春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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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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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2024-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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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性有效
綠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綠春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縣直各委、辦、局:
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八條規(guī)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制定”,紅河州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7日發(fā)布了《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紅政發(fā)〔2022〕38號),公布了《紅河州各 縣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于《紅河州各縣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中的種類未完全覆蓋綠春縣征地過程中實際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我縣同時制定了其他縣級特殊類補償標準,以做到征地過程中涉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均有指導價。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將《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紅政發(fā)〔2022〕38號)轉發(fā)給你們,并同時將補充完善的綠春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實施。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同時廢止《綠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綠春縣建設項目用地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方案的通知》(綠政發(fā)〔2016〕129號)、《綠春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勐醒至江城至綠春高速公路(綠春段)征地拆遷補償標準方案的通知》(綠政發(fā)〔2019〕60號),請各有關單位遵照執(zhí)行。
附件:1.《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紅政發(fā)〔2022〕38號)
2.綠春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綠春縣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附件【附件2:綠春縣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pdf】
附件【附件1:《紅河州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全州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紅政發(fā)〔2022〕38 號)(2)(1).pdf】